包头师范学院“三优”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进取、全面发展,进一步推动我校争优创先活动的开展,促进学风、校风建设,建立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三优”指 :(1)三好学生;(2)优秀学生干部;(3)优秀毕业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评优标准及比例
第四条三好学生评选标准及比例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参加社会实践;
(2)模范地遵守法纪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道德品质好,无违纪现象;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良好的心理素质;
(4)勤奋学习专业知识,努力开拓知识面,学年综合测评成绩的名次居所在班级人数的前10%,学习成绩优良,在学年内获得过奖学金,无考试不及格现象;
(5)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不得超过本院系学生总数的5%。
第五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标准及比例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积极参加社会实践;
(2)模范遵守法纪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道德品质好,无违纪现象;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良好的心理素质;
(4)担任学生干部的时间必须满一年以上(包括一年);
(5)工作作风踏实,能出色完成任务,工作实绩突出,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6)学习勤奋努力,刻苦钻研,学年内无考试不及格现象,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全班前30%之内。
(7)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不得超过本院系学生总数的2%。
第六条优秀毕业生评选标准及比例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积极参加社会实践;
(2)模范地遵守法纪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道德品质好,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良好的心理素质;
(4)大学期间的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班前10%;
(5)在校期间获得过奖学金(至少一次),无考试不及格现象;
(6)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不得超过毕业生总数的5%;
第七条评选必须坚持优中选优和宁缺毋滥的原则,不得突破规定比例和名额。
第三章 评选办法及程序
第八条评选工作以院系为单位进行。
第九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十条院系级评选由院系根据本办法制定评选细则评审决定,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一条校级评选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评选标准及比例”进行,自治区级评选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
第十二条评选程序:
1、 学生向班级或院系提出参评申请;
2、 班级进行民主推选;
3、 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审;
4、 院系公示;
5、 学生工作处审核并确认名单;
6、 提交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
7、 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确定评审结果;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三条院系级评优由院系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校级、自治区级评优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