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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2年09月05日 00:00    点击:[]

包头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确保我校勤工助学工作顺利、有效地开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以锻炼能力,提高素质,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劳动。

第二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依法依章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进行。

第四条 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

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属于学生个人自愿行为,必须和用工单位签定协议,必须遵守学校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学校支持和保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第六条 学校成立“包头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部、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后勤基建处、武装保卫部、图书馆、团委、后勤集团总公司、学生会以及各院系等单位的领导,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领导、协调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勤工助学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处,负责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决定。

第七条 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的职责:

1、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管理;

2、负责贫困生资助及其勤工助学的服务、管理;

3、负责为学生多方面联系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4. 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培训教育工作;

5.负责勤工助学经费的筹措、管理和使用;

6.负责审查校外用工单位或用工个人的资质;

7、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

8、调解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9、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以院系为单位进行,各院系必须对本单位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登记、安全教育及管理。

第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及人员安排:

1.学校应积极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把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2.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包括校内的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员以及校办产业和后勤部门适合学生参与的岗位。

3.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人员安排由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统筹负责。人员选派按以下程序进行:

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根据岗位情况,向院系分配→院系组织学生报名申请→名单上报学生处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向用工单位推荐→用工单位录用,签定用工协议。

第十条 学生在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考核,由助学岗位所在部门和勤工助学管理中心负责。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态度、出勤情况、工作成效等。

第十一条 经考核,对不胜任工作或因参加勤工助学导致学习成绩下降等情形者,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建议或要求其终止劳务协议。

第十二条 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和用工单位或用工个人签定劳务协议,同时向所在院系履行申报、审批、登记等手续,说明工作的性质、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劳务报酬由用工单位或用工个人根据协议规定支付。

第十四条 学生不得参加有损大学生形象或有碍社会公德的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幅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受《劳动法》保护,任何用工单位和用工个人应为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学校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正常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构成违纪的,依照《包头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本校能够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21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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