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本校录取的学生持《包头师范学院入学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院系学生工作组查阅本院系学生档案,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由校医务所组织进行健康复查。全部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填发学生证,正式取得包头师范学院学籍。入学资格复查有疑问的,或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应当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院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参照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按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 普通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以教育部规定的本科各专业学制为准,学制为四年。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五年。专科各专业学制为三年。
㈠普通本科学生因学业原因,在教育部规定的本科各专业四年修业时间内,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要求并取得相应学分,可以适当延长学习年限至六年。每延长一年按原专业学费标准交纳一年学费。
㈡普通专科学生因学业原因,在教育部规定的专科各专业三年修业时间内,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要求并取得相应学分,可以适当延长学习年限至四年。延长的一年按原专业学费标准交纳一年学费。
㈢少数民族预科学生一年预科学习后,根据学生自愿或考试成绩,进入各本科专业学习(插入当年招生的一年级本科专业班)。进入本科专业后,因学业原因,在教育部规定的本科各专业四年修业时间内,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要求并取得相应学分,可以适当延长学习年限至六年。每延长一年按原专业学费标准交纳一年学费。
㈣休学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㈤转系、转专业学生经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凡转入低一年级的学生应当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同时在校学习时间自动延长至5年。
三、考勤与请假
第五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旷课处理。
教师可以根据本《细则》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并按学生出勤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学生所在院系反映,由教学秘书累计登录。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发现的旷课现象,教师或相关部门可参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实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四学时计算,并参照第三十六条处理。
第六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当附校医务所证明,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的须由院长(系主任)批准。
学生一般不允许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班主任审核同意,院长(系主任)批准。一学期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当及时向班主任、院长(系主任)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院系应当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当存院系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当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第十三条办理。
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论何种原因出境,应当如期返校并向所在院系报到,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返校报到者,按退学处理。
四、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方式包括闭卷或开卷、笔试或口试等。本科、专科必修课应采取闭卷笔试方式,其他课程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确定,报院长(系主任)批准,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凡考试的课程(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皆采用百分制计分,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查课程(包括时事政治学习、实习、生产劳动等)的成绩评定,根据各院系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可以采用百分制计分,也可以采用等级记分(成绩等级参照第十二条)。
学生课程成绩可以单独由期末考试成绩评定,也可以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10%-15%,期末考试成绩占90%-85%。任课教师应当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由开课院系备案。
各门课程最后确定的总成绩中,优秀率(85分以上)不超过30%。
公共体育课采用百分制计分。学生因体残上体育保健课,必须有校医务所诊断证明,经院系审核同意,体育学院教学院长及共体教研室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安排。
第八条 学生修读的必修课程若成绩评定不及格,必须重修;选修课课程若成绩评定不及格,学生可以重修该课程,也可以选择不重修该课程。同一课程可允许重修两次,第一次重修的课程成绩按重修的实际成绩记载;第二次重修的课程成绩,及格按60分记载,不及格按第二次重修的实际成绩记载。
第九条 专业选修课可以以自修方式攻读,学生可以不到课堂听课。选择自修方式应按如下规定办理:
㈠要求以自修方式攻读自己已选定课程(申请课程有先修课要求的,申请者必须先取得先修课学分)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填写“自修课程申请表”一式两份,向课程开出院系提出申请。经开课院系院长(系主任)批准后,一份存开课院系,一份送任课 老师。
㈡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应当主动与 任课 老师保持联系,完成 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课程考试。
㈢公共选修课、时事政治学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体育、实验、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以及各院系特殊规定的其他课程,不得申请以自修方式取得学分。
第十条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包括借读)。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一条 学生旷课、缓考和旷考的处理办法:
㈠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 0” 分记;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三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 0” 分记。
㈡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书面向院系及任课 老师申请缓考,并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因病申请缓考必须有校医务所证明,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缓考”,不参与该学期GPA统计。
被批准缓考者必须向院系申请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考试。学生在获得该次考试成绩后,评定该课程总成绩,由院系以书面形式报送教务处。学生在校期间未完成该门课程的考试,缓考成绩在毕业审查前将自动转换为“ 0” 。
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处理。
㈢对于学生旷考的课程,该次考试成绩以“ 0” 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
第十二条 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全部课程都参与GPA计算。
成绩 成绩等级 绩点
90- 100 A 4.0
85- 89 A - 3.7
82-84 B+ 3.3
78-81 B 3.0
75-77 B- 2.7
72- 74 C + 2.3
68- 71 C 2.0
64- 67 C - 1.5
60-63 D 1.0
60 以下 E 0
学分绩点的计算:
1.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
2.学年或总评学习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五、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本科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休学:
㈠经校医务所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㈡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㈢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院系认为必须休学的。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校医务所证明等材料),学生所在院系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缺课情况,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㈠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㈢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我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十六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㈠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所在院系,经所在院系和校医务所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院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㈡保留学籍学生在期满前一个月(学期开学前)向院系申请复学,并附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街道(乡)政府或接受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院系签署意见审核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㈢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乱纪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十七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校不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六、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
㈠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校医务所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
㈡学校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也可提出转专业要求。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㈠本科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学生;
㈡某些特定的学科专业,学校派人单独面试考核接收或提前录取的学生;
㈢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㈣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
㈤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第二十条 经学校批准允许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须参加考试。考虑到学校教学资源的有效利用,各院系准许参加转专业考试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专业同年级人数的20%(含20%),外国语言类专业暂维持在10%以内。
转专业学生一般转入低一年级。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一条 根据学校专业调整安排,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㈠学生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
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审核后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
㈢经考核,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在下学年开学前到教务处及相关院系办理相关手续。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㈣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期末考试,如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属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必须重修;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或学分绩点若达到退学规定者,应当予以退学。
㈤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将如实保留,如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相同的课程,可以免修,认定学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出本校的条件:
㈠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的;
3. 应予退学的;
4. 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的办法:
㈠本校学生要求转出时,必须由学生本人申请,本校与转入学校同意。在本市范围内转学,由转入学校发函通知本校后,本校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高教处确认。跨省转出的,由本校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高教处批准后,发函与转入学校联系。经转入学校同意,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发文通知本校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高教处,办理转学手续。
㈡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校学习。
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七、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一学年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15学分者,应予以留级,转入下一年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留级以一次为限。留级后,原年级所修课程不论合格与否都须在下一年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全部新修,原年级所修不合格课程学分不再进入在校期间考核不合格课程学分的累计中。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退学:
㈠在一学期所修课程中,不合格课程学分达到或超过12学分者;
㈡连续两个学期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20学分者;
㈢在校期间,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累计达到或超过25学分者;
学生根据自己完成学业的实际情况并视以上(二)、(三)的规定,可主动提出留级。
㈣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㈤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㈥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㈦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㈧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的;
㈨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不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㈩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院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研究决定。被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同时,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㈠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㈡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㈢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八、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七条 各院系应当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可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按下列办法处理:
㈠学生在校期间所修的必修课程中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虽经重修仍不及格,则不能毕业,只能结业。
㈡所获得的学分数超过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90%,本人又不愿延长学习期限者,可发给结业证书。
㈢对学满三年,已修合格的课程学分达到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70%,且已修合格的课程总学分达到120学分以上的本科生,在当年经申请可以发给本专业专科毕业证书提前毕业。
㈣对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满一年以上,且所修学分超过30学分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条 由各院系对本院系所属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包头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者,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校学位委员会审查批准,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一条 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㈠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GPA)低于2.0(不含);
㈡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㈢在学习期限内因考试违纪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者;
㈣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㈤《包头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其它条款。
第三十二条 毕业证书(含辅修专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九、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纪守法,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校规校纪,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品德评定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进行个人小结和鉴定,应当以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为目的,具体安排和要求由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竞赛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包头师范学院有关学生奖励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学校支持学生积极开展课外素质拓展活动,并进行量化考核记入学分,每学年一学分,本科生必须取得4学分、专科生必须取得3学分、专升本生必须取得2学分。学生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课外素质拓展活动具体考核管理办法参照《包头师范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包头师范学院学生课外素质拓展学分制度实施条例》、《包头师范学院学生课外素质拓展学分制度实施指南》、《包头师范学院学生课外素质拓展活动项目及学分评分标准》等文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依据《包头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㈠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以旷课论,具体参照《包头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执行。
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和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纪和作弊,该课程总成绩以“ 0” 分记,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院系审核并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可以获得重修机会。
对于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以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学生,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具体办法参照《包头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行为认定规定》、《包头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执行。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必须在处分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发给学习证明。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学校不发给学习证明。
关于学生对处分决定的申诉处理,参照《包头师范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部在校学生,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从2005年9月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