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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2017年02月01日 16:00    点击:[]

包师发〔201679

 

包头师范学院

 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第2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包头师范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主要包括身体检查和录取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填发学生证,正式取得包头师范学院学籍。入学资格复查有疑问或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应当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予以查究。

第三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教务处提交复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后方能注册。未按规定缴费者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持缴纳足额学费的收据到所在学院办理网上注册手续,学院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审查合格后,登陆包头师范学院综合教务管理系统进行学生网上注册登记。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   实行弹性学制。全日制普通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学习年限为三至六年;专升本标准学制为二年,学习年限为二至三年;全日制普通专科标准学制为三年,学习年限为三至四年。不论提前或延长学习年限毕业的各类学生学制均以标准学制计。

    ㈠学业成绩优秀、表现突出,提前毕业要求的本科生,可在第五学期的11月向学校提出提前毕业申请。

㈡在校学生按学分制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㈢少数民族预科学生一年预科学习后,根据学生自愿及学校相关规定,转入各本科专业学习。

㈣转专业学生经批准可转入同一年级或低一年级学习,并按转入专业学分制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课程考核合格者,即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核成绩和所得学分记入成绩库,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课程考核根据学校考试相关规定执行。学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补考一次或重修(选修课可重修、实践教学环节须重修),补考后仍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八条 为充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实行学分绩点制。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学生修读课程取得的学分是衡量学生能否获得毕业资格的依据。学生的课程成绩达到或超过60分,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学分绩点包含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

㈠课程学分绩点是将某一门课程的成绩转换为绩点,再将绩点乘以学分数,得出该课程学分绩点。

即: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数×课程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在修读期间所取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之和,得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

即: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㈡课程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成绩

绩点

90100

4

      8589

3.7

      8284

3.3

      7881

3.0

      7577

2.7

      7274

2.3

      6871

2.0

      6467

1.5

      6063

1

60分以下

0

 

第九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书面向学院及任课老师申请缓考,并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因病申请缓考应有校医院诊断证明,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批准缓考者,可与本年级该课程的补考学生一起考试。缓考成绩按正常成绩记载,并注明缓考字样。

申请缓考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皆以旷考处理。

第十条  学生旷课、旷考和考试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㈠学生在课程修读中,未经批准,缺课学时数或缺交作业次数累计超过教学规定数三分之一者,取消参加该课程考核资格,所修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注明“缺课”,并计入学分绩点统计。

㈡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者,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注明旷考,并计入学分绩点统计。

㈢学生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场纪律,被认定为违纪及以上情节,取消该课程本次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载,计入学分绩点统计,并取消补考资格。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创新创业学分,包括通识选修课2学分,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2学分,创新创业实践4学分,共计8学分。创新创业课程由教务处核实,创新创业实践由创业教育学院认定,具体认定参照《包头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包括转学、联合培养、出国学习、借读)学分由修读学校教务处提供,经我校相关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对已取得的全部学分或部分学分予以认可并注册。

第十三条  本校各学院之间同一层次不同专业之间的相同或相似课程,在学分数、教学要求等方面基本相同者,转专业时应互相承认学分。互认学分由转入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重修、复修与免修

第十四条 考试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可以参加补考,也可以选择重修,补考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必须重修。补考后的成绩按照课程大纲中要求的比例计入期末总成绩。

第十五条 考核不合格的选修课程,可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

第十六条 重修课程经考核合格,按重修后的成绩注册,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 已注册学分的课程可以复修,以取得的最高成绩注册。

第十八条 重修、复修次数不限。

第十九条 重修、复修与正常选课一样需缴纳学分学费。

第二十条 免修参照学校关于免修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参见我校《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转学,转学参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专业):

㈠入学未满一学期及本科进入三年级的

㈡未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取得正式学籍的

㈢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㈣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㈤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㈥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㈦拟转入学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㈧跨学科门类的;

㈨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或者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㈩应予退学的;

    (十一)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获准转学(专业)后(含经批准由外校转学至我校),执行转入专业相应年级的专业培养方案。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认可;缺修的学分予以补修;不符合的课程参照《包头师范学院课程替代管理办法》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创业、患病等)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学生休学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原则上学生在校时间2年以上方具有休学资格,休学时间计入在校时间(因患病除外)。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㈠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㈡根据考勤,一学期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㈢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因某种特殊原因,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必须休学的。

学生休学须由本人申请,学院院长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㈠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㈢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我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㈣学生参军(义务兵),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止,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在校时间。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㈠学生休学期满,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复查合格者,方可复学。
   
㈡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还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者可办理复学手续。

学生复学后继续原专业学习,从未修学年开始逐年修完学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退学:

㈠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连续两学期修读取得的课程学分中,每学期不足毕业总学分的1/12时,作退学处理(在修业年限内,最后一学期和集中实践环节的学期除外)。

㈡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㈢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㈣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㈤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㈥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的;

㈦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㈧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研究决定。被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同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㈠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㈡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㈢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学院应当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考核合格,可准予提前毕业。需要提前毕业的学生,须提前半年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核报教务处,经学校审批后可准予提前毕业。

第三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它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可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或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后未达到毕业要求,所获得的学分数超过规定总学分数90%,经本人申请,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开除的学生除外)。

第三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的退学学生,经本人申请,发给肄业证书(开除的学生除外)。对学业不满一学年者,发给单科成绩证明。

第三十六条  获得毕业资格的本科学生,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包头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  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㈠政治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的;

㈡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㈢在校期间受到非考试违纪记过及党团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后,经教育半年以上尚无悔改表现者;

㈣初审未获得毕业资格者或平均学分绩点(不含集中实践性教学)在1.8以下(不含1.8)者;

㈤学校学位委员会评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含辅修专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两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在规定时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上报教育部注册。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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