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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2012年11月27日 00:00    点击:[]

包头师范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助学贷款工作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高校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为目的,由银行向经济困难大学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并由财政补贴在校期间利息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贷款学生是指我校在籍的经济困难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全日制学生,贷款银行是指受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学习成绩较好,无重修科目,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坚持“八荣”,反对“八耻”,诚实守信,生活俭朴,品行良好;

六、在校期间的经济来源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七、严格遵守国家、贷款银行及学校助学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承诺并正确使用贷款,毕业后及时向学校和贷款银行提供就业情况及联系方式,并按规定履行还款义务;

八、符合贷款银行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比例、额度、期限、利率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比例控制在在校学生总数的20%以内。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额度根据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需求情况来计算,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6000元,其中生活费贷款每月不得超过200元。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贷款学生毕业后六年。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和第二学位的贷款学生,在签订展期合同后,期限可相应延长。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贷款学生的贷款利息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贴息,毕业后100%由贷款学生付息。

第四章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

第九条 办理国家助学贷款,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领取贷款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并如实准确地填写。

第十条 贷款学生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新生提供入学通知书复印件,老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

4、家长的身份证复印件;

5、未满18周岁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6、两名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提供村或街道、乡(镇)或办事处、旗(县、区)教育局和旗(县、区)民政局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第十一条 贷款学生办理贷款,必须经过如下程序:

1、提交贷款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2、所在院系审核批准;

3、学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核批准;

4、贷款银行审查确认,与贷款学生签定借款合同。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签约和分次支付的借贷办法。

第五章助学贷款的回收及变更

第十三条 助学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贷款学生要求停止贷款和提前还贷的,可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终止贷款的发放和办理提前还款的手续。提前还贷的,贷款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贷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必须与银行签定还款补充协议,确认借款金额,否则学校将暂缓办理其离校手续。贷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贷款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

第十五条 贷款学生可根据个人经济情况,选择在校期间偿还贷款本金,也可以选择在毕业后视情况,在1至2年内的任何一个月开始还贷,并在毕业后6年内还清。

第十六条 贷款学生若出现休学、出国留学或居住变更、退学、开除、伤残等情况,所在院系要及时上报学生处,学生处负责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贷款银行,根据贷款银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办理离校手续。若贷款学生出现死亡、失踪等情况,所在院系必须向学生处及时告知并提供相关事实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要及时向贷款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可申请展期一次,并与贷款银行签定展期合同。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给予贴息。

第十八条 当贷款学生毕业后就业单位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贷款学生有义务提前告知学校和贷款银行。

第六章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行院系责任制,学校与各院系签订《包头师范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目标责任状》,由院系负责审批学生贷款资格、建立贷款管理机制及催还贷款等管理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各院系应建立专门的助学贷款学生档案(包括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并责成专人进行管理。要对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品德等方面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重新确认每个贷款学生的贷款资格,如发生贷款资格变更的情形,应及时将学生名单和有关情况上报学生处,考核情况及审查意见要全部记入学生助学贷款档案。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要经常组织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每学年不少于2次),大胆创新学生信用评价机制和方法,引导和培养广大学生树立诚信意识,争做文明诚信的典范。

第二十二条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时,各院系应督促和组织贷款学生办理有关贷款方面的手续,并要求贷款学生从本院系老师中确定一位还款联系人,负责与贷款学生保持经常联系和督促其按时还贷。

第二十三条 各院系要重视并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要通过有效的管理和联系,督促贷款学生按时归还贷款,确保本院系贷款学生还贷率不低于90%。若院系贷款学生还贷率低于90%,不足90%的部分由院系和学校各承担50%;若院系贷款学生还贷率低于80%,学校终止为该院系办理新的助学贷款;若院系贷款学生还贷率超过90%,超出部分的50%奖励院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定期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以便促进此项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取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学校奖学金等奖励时,奖金应优先考虑归还助学贷款。

第二十六条 贷款学生毕业时,学校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代管贷款毕业生的毕业证和学位证“两证”,在贷款还清后再予补发。

第二十七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者,终止继续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1、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后有重修科目者。

2、生活铺张浪费,高消费,重享受者。

3、受到纪律处分者。

第二十八条 不履行贷款合同的学生,其个人信息将进入国家金融征信系统,并向社会或新闻媒体公开其违约事实。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5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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