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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2017年11月21日 15:52    点击:[]

高校实验室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涉及许多事关公共安全的特种物品,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会严重影响校园安全,并可能引发重大社会问题。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校要高度重视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学校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机制,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完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知识普及教育,定期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提高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条 教务处、保卫处为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工作。有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的监督、检查、教育工作。

第三条 各学院要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各学院的院长为实验室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每个实验室要配备一名具体负责安全工作的安全员。定期检查房屋、水、电、设备状况,危险品存放状况,防火、防盗状况等,对进入实验室的外来人员要进行严格审查。

第四条 各学院实验室应加强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实验室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全面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安全防护知识和救助知识,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条  各学院实验室要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有针对性地做好各类安全工作(见附件)。

第六条  各实验室要根据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编制本实验室标准操作规程,包括:实验室安全标准操作规程、检测研究实验操作规程、相关仪器设备使用规程、个人防护设备使用规程、危险废弃物的处置规程和实验紧急情况处理规程等。

第七条 各实验室要具备基本的安全条件,保证实验室房屋及水、电、气等管线设施规范,实验设备及各种附件完好,实验室现场布置合理、通道畅通,安全标志齐全,安全防护设施与报警装置可靠,安全事故抢救设施齐全。

第八条 各实验室应编制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不断提高有关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熟练掌握事故应急处理方法,使实验室具备基本的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九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检查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学院应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情况,及时排除隐患,并做好技术安全工作档案。学校将组织不定期抽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立即停止运行,限期整改,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

第十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污染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逐级上报。学校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对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发《包头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包头师范学院化学危险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2、包头师范学院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3、包头师范学院实验室用电和电气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4、包头师范学院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

5、包头师范学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附件1

包头师范学院化学危险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化学危险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严防发生火灾、爆炸、中毒事故,保障学校财产安全和师生员工人身安全,保护环境,保证教学、科研、生产正常开展,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关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学校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包括:

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①爆炸品;②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③易燃液体;④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⑤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⑥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⑦腐蚀品等七类。

㈡《中华人民共和国剧毒物品分级、分类与品名编号》(GB5793)中的:①A级无机剧毒物;②A级有机剧毒物;③B级无机剧毒物;④B级有机剧毒物等四类。

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的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第二章 化学危险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存放与使用

第三条  化学危险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第四条  化学危险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保管员,必须由工作负责,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熟悉业务的人员担任。凡不了解危险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从事操作和保管工作。保管员必须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保管员要相对稳定,不得任意调换。

第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第六条  化学危险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仓库内温度要控制在30℃以下,通风良好。
  
第七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第八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九条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条  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易制毒化学品应严格遵守双人运输,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双把锁,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标签要有鲜明、醒目的标志,要有专用的量器及分装器材,操作完毕要清洗用具;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或是已启封的,都必须称量实重。

第十一条  化学危险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第十三条  教学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是分管范围内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安全直接责任人。

第十四条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做到需要多少领多少,使用过剩的化学危险物品及时退还给仓库,实验室里不得存放大量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五条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坚持日查登记制度。使用爆炸品、剧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必须详细写明用途,经实验室主任、主管院系领导签字同意后方能发给,并追踪使用过程;严格实行专用保险柜和双人、双锁、双保管、双领用制度。

第十七条  易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带到与实验、科研、生产无关的公共场所;不得转借外部门,更不得转借给私人,确因学校内部实验室、科研需要调剂时,必须先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各单位的综合治理责任人和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定期对所属各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安全检查和抽查并做好记录。各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部门和个人必须自觉的接受和协助学校专职消防员、化学危险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专管员的检查和管理。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以确保安全。

第三章 化学危险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购与报废

第十九条  申购剧毒物品、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须先填写“申请批准单”,详细写明品种、数量、用途。经院系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核后,送分管领导审批,批准后由校长办公室开具介绍信,报公安部门审批, 并报学校保卫处备案,才能采购。

第二十条  化学危险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由各单位落实的指定管理人统一采购储运,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

第二十一条  实验、科研、生产剩余或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后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需要销毁时,必须事先报教务处、保卫处和当地环保部门,经批准后造册登记,指定监销人进行销毁。

第四章 化学危险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与装卸

第二十二条  装运时应轻装轻卸,堆置稳妥,防止撞击、重压、倾倒和摩擦,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后,方可启运。

第二十三条  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同时混合装运。

第二十四条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二十五条  夏季气温在30℃以上,从上午10时到下午4时,一律停止装运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六条  不得携带化学危险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车辆。

第二十七条  提取剧毒物品、爆炸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要二人提货,并带有身份证。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2

包头师范学院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2)、《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卫生部卫科教发[2006]15号)、《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农业部令第53号)、《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4号)、《内蒙古自治区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包头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开展与实验动物相关的工作和涉及生物安全的实验室。

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第三条  病原微生物危害等级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和农业部《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㈠第一类: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㈡第二类: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㈢第三类: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四条 学校病原微生物名称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第五条 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实验研究工作必须在生物安全三级(BSL-3)或四级(BSL-4)的实验室中进行,其它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研究工作必须在生物安全一级(BSL-1)或二级(BSL-2)的实验室中进行。

生物安全三级、四级实验室的资质审批工作由国家卫生部或农业部负责;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实验室的资格审批工作由省级卫生或农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研究的范围须通过校教务处上报审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项目)的审批工作由卫生部(农业部)或省级卫生(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其它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项目)的审批工作由省级卫生(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各实验室必须严格按照申报批准的项目内容进行实验,严禁私自扩充实验项目。

第七条 实验相关人员须通过生物安全知识培训,获取《生物安全实验室上岗证》。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记录;承担检查、维护实验设施与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等职责。安全管理体系文件须上报校教务处备案,生物安全等级实验室信息需通过教务处向自治区卫生厅(农业厅)备案。

第八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采集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㈡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㈢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㈣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第九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或样本的运输

㈠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

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应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与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专用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温、耐高压的要求不得通过公交车和城市铁路运输,护送不少于 2 人,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条 病原微生物菌()种和样本的保管

㈠保管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与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储存病原微生物菌()种和样本,做好病原微生物菌()种和样本进出、储存、领用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做到“双人双锁,双人领用”。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和样本应当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分类管理、安全存放、随时监控,并有采购、使用和销毁记录等,严防丢失或被盗。

㈡实验室在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相关实验活动。项目结束后,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上级保管单位保管。如需送交上级保管单位的病原微生物菌()种和样本必须予以登记,并应取回上级保管单位的接收证明。

第十一条  生物实验废弃物必须安全处置:

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废弃物,必须先进行高温高压灭菌处理。

所有废弃物必须进行分类暂储,贴上标签,进行登记,在规定时间内由后勤管理公司联系有资质的公司清运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第三章  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部门必须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实验动物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实验动物必须来源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附有动物质量合格证明书。不允许向无《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动物。

第十四条  从国内其他单位引入的实验动物,必须附有饲养单位签发的质量合格证书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运输检疫报告,经隔离检疫合格后,方可接收;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不得从疫区引进动物。

需要引进野生动物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由引进单位在原地进行检疫,确认无人畜共患病并取得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后方可引进。

第十五条  动物实验必需在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设施中进行。原则上不允许在无《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设施内擅自饲养动物及进行动物实验,如确有教学和科研工作的特殊要求,必须向校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批许可后,方可在规定地点、规定时限内进行饲养和实验。

第十六条  进行动物实验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相关单位欲从事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动物实验,必须通过校教务处上报农业主管部门审批。欲从事涉及低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动物实验,须通过教务处向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凡用于病原体感染、化学有毒物质或放射性实验的实验动物,必须饲养在特殊的设施内进行,并按照生物安全等级和相关规定分类管理。

第十八条  对必须进行预防接种的实验动物,应当根据实验要求或《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预防接种。

第十九条  落实实验室设施及环境的清洁卫生及消毒灭菌制度,控制设施内物品、空气等达到洁净或无菌程度。防止昆虫、野鼠等动物进入实验室,或实验室动物外逃,严防疾病传入动物饲养设施,杜绝人畜共患病发生。

第二十条  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部门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饲育环境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要求,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检测,各项操作和监控过程的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汇报制度。

第二十一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必须树立疾病预防及控制意识,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平时不得与家养动物接触。对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它不适宜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换工作岗位。

第二十二条  实验动物设施内产生的废弃物需经无害化处理后方可排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丢弃实验后或正常死亡的动物尸体。实验动物的尸体必须先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如高温高压灭菌),包装好贴上标签后自行送校实验动物中心暂存,然后送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动物如异常死亡,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 当发生实验动物突发事件时,启动动物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将事故危害控制到最低水平。

第四章  实验室感染控制

第二十五条  发生生物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必须根据情况启动生物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㈠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或者转基因生物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有关责任单位应该立即安排人员封锁事故现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防止病原微生物或转基因生物继续扩散。

同时向学校保卫处、教务处和校医院等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学校根据事故情况,报当地公安、环保、卫生、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应当及时向当地的卫生主管部门或农业主管部门报告。

㈢对周围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的环境进行封闭、隔离,组织专业人员对相关场所、设施、物品、废弃物等进行消毒,核实在相应时间段内进出实验室人员及密切接触者名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感染者救治及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

㈣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指导下,对确诊感染及疑似感染人员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治疗,对在相应潜伏期时间段内进出实验室人员及密切接触感染者的人员进行医学观察。

㈤配合有关单位对扩散区进行追踪监测,至不存在危险为止;

㈥事故责任单位配合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详细记录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处理情况,写出报告报学校主管部门存档备案。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或造成生物安全事故的单位或责任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赔偿、行政处分等处罚;构成犯罪情节的,将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工作等处理:

㈠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装置、仪器、试验室等设施的。

㈡违反生物安全、动物实验操作规则的。

㈢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教学和科研实验用动物,在品种选择上,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动物保护的规定。对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而引发事件者,责任自负,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3

包头师范学院实验室用电和电气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用电和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健康和环境安全,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室安装的所有电器和设施都必须满足国家和地方安全标准和法规。每楼设总控制室,各实验室设分控制箱,并安装指示灯,以便识别。总控制室由院(系)派专人负责,各实验室控制箱由指定的实验室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负责,严格控制,规范管理,学生不得擅自开闭(出现事故或事故隐患时除外)。实验结束后,即予关闭,离开前需检查。

第三条 所有电源应按规定安装可熔保险器和空气开关,禁止用铁丝或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禁止超负荷使用。用电量大的实验室,必须将线路更新到满足使用要求,并留有较大余量;必要时可单独安装线路。

第四条  交直流电源和高压电源均应有明显标志,以便识别。高压电源应附操作规程说明书。

第五条 安装天线的实验室必须同时安装避雷针、避雷器及专用地线。

第六条 铁壳仪器设备等必须安装地线(一般接地电阻不超过4Ω),用电量大的实验室或使用大电流、高压仪器设备的实验室必须专设地线,其接地电阻均不得超过4Ω。计算机室应按规定单独装专用地线,接地电阻不超过3Ω。每年应对地线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有损坏要及时更新。

第七条 坚持定期检修制度,保持电气设备(包括稳压电源、电源开关、插座和线路)的完好,无不良接触现象;终端盒安装质量好,保持密封状态。如有不良接触现象等,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八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按规范布线,裸露的带电导体必须安装安全遮拦,并标明警告标志。不得乱拉线路、乱接电源或任意拆卸电气线路。对电气线路要经常检查,适当时候应予更新,防止线路老化,引起火灾。

第九条 晚间和节假日实验中需要用电,须有2人以上同时在场,并事先向值班人员及实验室负责人申报。严禁在晚间、节假日实验室无人时,使用电热、电力等各种无自动控制的仪器设备。

第十条 使用电热干燥箱、马弗炉等电热设备必须接地,院系对电热干燥箱等的使用和需要干燥的物品应制定详细规定,严禁在干燥箱内烘烤食物和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电动机必须安装在非燃烧材料的基座上。电动机和电动变阻器应与可燃结构、可燃物保持一定距离,周围不得堆放杂物。每台电动机必须安装独立的操纵开关和适当的熔断器。较大的电动机其三相电源线上应安装指示灯。做好电动机的定期检修工作。

第十二条  易燃、易爆蒸汽和可燃性气体散逸的实验室,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第十三条 实验室日光灯、碘钨灯、高压水银灯的安装要保持一定的顶距及与其它物品的间距,特别是不能靠近可燃物品;不用或离开实验室要及时关闭,防止长时间使用或镇流器积灰发热而引起火灾。

第十四条 实验室使用电烙铁、电炉、电熨斗、变压器、电感线圈等必须采用耐火隔热的材料作基座或放在铁支架上,周围无易燃物,不用时务必切断电源,防止发生火情。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照明电和动力电线路必须分开,动力设备严禁连接在照明线路上使用,以免引起火灾。

第十六条 实验人员与管理人员,必须增强安全用电意识,反对麻痹大意。如违反规定而发生事故,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4

包头师范学院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秩序,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废弃物管理,严防意外事故发生,牢固树立环保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放射性废弃物管理办法》和学校关于剧毒品、危险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必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和绿色校园意识,高度重视实验室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在科研与实验教学工作中严禁随意掩埋、丢弃有毒、有害废固;严禁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废液;严禁随意排放有毒、有害气体;严禁随意焚烧动物尸体和器官。

第三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全校实验室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各单位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和处理情况,并负责与上级环保行政部门的联系与沟通。

第四条 各学院实验室是实验室废弃物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做到随时收集、存放、妥善保管实验室废弃物,按规定定期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条 实验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环保制度,对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学生必须进行有关方面的安全教育,使其熟知废弃物处理原则和规定。

第二章 实验室废弃物范围界定

第六条 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废气、废液、废渣)物质、实验用剧毒物品(化学药品)残留物、放射性废弃物、实验动物尸体及器官和其它(如电池)对环境有污染的废弃物。

第三章 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规定

第七条 三废(废气、废液、废渣)的处理规定

 ㈠各实验室要严格控制污染源外泄(溢)。提倡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及其它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无法利用的废弃物严禁乱倒乱扔。

 ㈡对实验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要采取措施力争达到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后,再利用通风设施排入大气。对于有异味的集体实验项目,实验室内要安装排风设施,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㈢实验中产生的有害废液或废渣,严禁直接倒入水池、下水道或直接抛入垃圾箱;对废酸、废碱溶液需中和后再行排放;对于有机废液或有害残渣,实验室应及时分类收集、妥善保存、定期进行无害化处理。本单位无法解决的应及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上报教务处。

第八条 实验用剧毒物品(化学药品)及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规定

㈠实验用剧毒物品(化学药品)的购置、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学校关于化学危险品的相关管理规定。

㈡实验用剧毒物品(化学药品)的残渣或过期的剧毒物品(化学药品)由各实验室及时分类收集,妥善保管,不定期报上级环保部门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

㈢盛装、研磨、搅拌剧毒物品(化学药品)的工具,必须固定,不得挪做他用或乱扔乱放,使用后的包装必须及时收集、存放、统一处理。

㈣带有放射性的废弃物(液),必须放入特制的具有明显标志的封闭容器保存,严禁自行处理,严禁在校内处理,有关单位须尽快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上报环保部门处理。

第九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废弃物必须安全处置:

㈠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废弃物,必须先进行高温高压灭菌处理。

㈡所有废弃物必须进行分类暂储,贴上标签,进行登记,在规定时间内由后勤管理公司联系有资质的公司清运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条  实验动物尸体及器官的处理规定

㈠动物实验后,不得将动物的尸体及器官随意丢弃,必须统一收集,集中存放。定期焚烧或深埋。

㈡凡存放动物尸体的单位应认真填写登记记录,登记内容包括:存放单位、存放人姓名、存放时间、动物种类、数量、是否被污染、污染物类型及程度等。

㈢实验动物尸体由专人负责,应及时或定期进行清理、焚烧或深埋,无保存价值的不得积压或在室内乱放。

第四章   其 它

第十一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随意处理实验室废弃物的单位,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引起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处分;对于违反国家环保法和学校规定而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人员伤亡事故的,由肇事者负全部责任,触犯法律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严格遵守实验室废弃物管理规定,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5

包头师范学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由于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学校拥有相当数量的各类特种设备。为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和《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20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国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认定的仪器设备,包括设备部件及配套装置。本条例适用于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和我校依照特种设备管理的设备,包括压力气瓶、高压灭菌锅、离心机、超低(高)温设备、产生电磁辐射和射线的设备等。对这类设备要加强管理、防止操作和管理不善而造成操作者和周围人员的伤害。

第三条 实验室对特种设备应建立专门的技术资料档案,其中包括全部随机原始资料和运行记录资料(设备登记卡,使用登记证,安装单位和检验、修理、鉴定记录,设备改造时的质量证明、文件、技术资料,设备存在问题记录和评价资料)。

第四条 特种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控制装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严禁拆卸和损伤。

第五条  特种设备的运行必须建立并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定期检验和检修制度、事故登记和报告制度。

第六条 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合格证。操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和违章作业。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分类管理制度

第七条 实验气瓶的安全管理

㈠实验室使用有毒、易燃、助燃、腐蚀性气体必须注意安全。气体钢瓶必须按有关规定按时校验,符合标准的才能使用。各种气瓶应分别指定人员负责。

所有气瓶安放处必须远离火源、电源、热源、易燃物、油污物,防止日光照射,要戴好安全帽,使用时应安装减压阀,检查气阀和管道是否泄漏,用毕必须关好阀门,进行安全检查,防止泄漏。

㈢对氨气、氟气、氯气、光气等腐蚀性、毒害性气体专管人员必须经常检查有否泄漏情况和气瓶被腐蚀情况,使用时应戴防毒面具,发生泄漏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向上风方向疏散。

㈣实验需用乙炔气、氢气、丙烷、液化石油气等可燃气体和氯气、光气等腐蚀性、毒害性气体,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各类气瓶使用操作规程,开启气阀时,人不得面对导气管,以免意外伤人,用后必须关闭气阀和气瓶上的减压阀,确保安全。

㈤气瓶内的气体不得用完,应保持气瓶内剩余气压不少于05-1Kg/cm2;氧气瓶内余气压力不少于1 -2Kg/cm2

㈥使用液氨、液氮时要防止冻伤,需要时应穿好御寒服等。

㈦各种气体瓶均有国家规定颜色,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得自行改漆其它颜色。气瓶或气袋中不准混装不同的气体。

㈧气瓶运输要用危险品专用运输车,气瓶扣上防震圈,固定在专用架上,防止撞击。特别要防止乙炔气瓶倾倒。

第八条 高压灭菌锅的安全管理

㈠必须购置设计、制造符合国家标准的高压灭菌锅,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㈡高压灭菌锅应经严密的耐压检查,并安装安全阀,温度和压力控制调节仪表。

㈢实验需用高压灭菌锅,应事先报实验室主任批准。

㈣使用高压灭菌锅的实验室事先应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严格检查阀是否完好、仪表是否灵敏,运行时密切注视温度和压力变化、有无物料溢出,并防止它物撞击高压灭菌锅。

㈤反应完毕,必须使压力趋于正常后方可出料。

㈥对接触空气会引燃、引爆的物料,须先用惰性气体保护。

第九条 高温烘焙箱的安全管理

通电前应检查电源线路绝缘应良好,不准有漏电,确认插拔线路处于可负载状态。加热器电阻丝之间不得有碰触,以防短路。

㈡必须在规定量程温度85%的范围内使用。

㈢严禁带挥发性的物件或可溶性金属进入箱内,要在没有导电尘埃、爆炸性气体和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工作。

㈣热电偶不要在高温时骤然拔出,以防爆炸。

㈤出料时要防止灼伤,做好保护,要快速开关进料门和出料门,但推拉杆的速度要平稳。

㈥经常保持箱内清洁,及时清理箱内的氧化物。

㈦保持周围环境的良好通风,防止爆炸火灾的发生。

第十条 超低温设备的安全管理

㈠实验室的超低温设备应指定人员培训和管理,制定必要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㈡购置、使用的低温设备,其设计、制造、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气部分应有良好的控制装置,机件部分无松脱、松动现象,制冷部分和管道必须密封、无渗漏现象。

㈢实验人员必须遵守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冻伤,一旦出现事故,须及时送医院治疗。

㈣经常进行设备运行情况检查。如出现异常情况应予停机,请专门的检修人员进行修理。进口设备应由制造商派技术人员来室修理,严禁擅自拆卸和维修。修理时,应先使设备处于常温条件下,并防止制冷部分和管道余冷渗漏伤人。

第十一条 电磁辐射与射线的防护

㈠高频感应加热设备、高频介质加热设备、无线电发射机、微波加热器与发射设备、核磁共振光谱仪在工作过程中会产生电磁辐射,强度达到一定程度会伤害人体,干扰、破坏电子设备信号,造成金属器件间碰撞打火而使火药、可燃气体、油料引燃和引爆;激光、X射线等会伤害人体健康,为此,也必须加以重视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㈡对有产生高频电磁场、微波、射线、激光的实验室应制定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采取有效的场源屏蔽、工作间屏蔽,必要时可在实验室内建造六面体屏蔽室,还可以采用远距离操作与自动控制作业。

㈢微波实验室可在场源周围敷设能量吸收材料,在主辐射方位使用波能吸收装置,还可根据需要建微波暗室。

㈣操作人员必须接受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做好必要的个人防护。非本室实验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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