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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表决制度(暂行)

2012年09月06日 00:00    点击:[]

发展党员表决制度(暂行)

一、适用范围

1、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考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是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2、预备期满、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能否转正的预备党员。

二、基本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必须一视同仁,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个票决对象。

2、逐人酝酿原则。对票决对象实行逐人讨论酝酿,使党员了解每个票决对象,真实反映对每个票决对象的评判意愿。

3、一人一票原则。对一个票决对象,投票人只投一票,不得多投票,也不得代替未到会的确党员投票。填写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党支部指定专人按其本人意愿填写。未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不能委托投票,但是可在会前书面向党支部表达自己的意愿。

4、唯一意愿原则。投票人对同一票决对象,只能选择同意或不同意或弃权作为唯一意愿。对同一票决对象表达两种以上意愿的视为弃无效票。不表决意愿的视为弃权。

5、过半数原则。到会有表决权党员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三分之二才能召开支部大会,“同意接收”或“同意按期转正”的表决票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同意接收预备党员”或“同意转为正式党员”的支部大会决议。

  • 工作程序

1、会前准备。召开党员大会之前,支委会必须准备好每个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培养考察和培训情况、政审情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公示情况;预备党员转正的必须准备好预备期间表现的考察情况等有关材料;准备好加盖支部公章的表决票和票决情况汇总表。

2、情况介绍。在讨论吸收预备党员时,发展对象说明自己的思想认识和基本情况;入党介绍人介绍对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情况,并对能否入党、是否同样其加入党组织表明意见;支委会报告“推优”、政审、培训、预审、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及公示等情况。研究预备党员转正时,转正对象宣读《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说明有关问题;考察联系人介绍转正对象在预备期间的表现,表明是否同意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党支部介绍转正对象在预备期间的教育考察和表现情况及公示等情况。

3、酝酿讨论。与会党员对提请讨论的对象逐个进行充分的讨论并发表意见。未到会党员的书面意见由支委在大会上宣读。发展对象对党员提出的意见表明态度。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4、投票表决。与会人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前,由会议主持人报告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推荐出监票人,计票人,并详细说明表决票的填写方法。实行无记名投票,投票后进行现场计票,当场公布结果。

5、整理归档。支部大会讨论形成的书面决议,连同票决情况汇总表,归入个人档案一份,支部存档一份。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档案应长期保存。

  • 注意事项

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推行票决制度,是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实施,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党员对推行票决制的认识,引导他们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肃认真的态度,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自觉执行好这项制度。

必须严格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重视公示作用,对在公示中有问题的,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提请票决。不能以简单的投票表决代替培养考察、集体讨论等其他程序。对票决未通过并有情况反映的对象,各级党组织要指定专人调查,查清事实,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避免久拖不决。对票决中的意见和建议,各级党组织要及时反馈给票决对象,明确专人与其谈话,给予提醒和教育,并加强跟踪管理。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抓好督促、检查和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严肃工作纪律,发现票决对象参与非组织活动的,一律暂缓进行票决,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直到取消票决对象相应资格。对在投票、监票和计票等环节弄虚作假,侵害党员和票决对象合法权益的人和事,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上一条: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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