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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2012年09月08日 00:00    点击:[]

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一、发展党员必须进行公示。公示对象为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 发展对象、拟转正的预备党员。

二、公示内容。

拟发展对象基本情况和培养考察情况,包括申请入党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定为发展对象时间、培养联系人或入党介绍人情况、培训情况、政审情况、培养期间受奖惩情况;拟转正对象基本情况,包括入党时间,预备期表现和受奖惩情况,履行党员义务情况等。

公开的其他相关内容有:

(1)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2)党员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

(3)所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结果。

三、公示形式。

党支部根据各自的特点,按照实效性、广泛性和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以公开栏为主、多种形式并用进行公示。农村牧区党支部可以在村务公开栏中开办发展党员公示专栏;街道社区党支部可以利用党员活动室公示:机关企事业单位,可利用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栏等公示。还 可以区别不同情况,综合运用会议、内部刊物、征求意见表等公示。

四、公示程序。

公示按下列程序进行:

(1)拟定公示内容;

(2)及时进行公示;

(3)收集群众反映;

(4)调查核实情况;

(5)研究处意见;

(6)公开调查处理结果。

五、公开时间。

拟发展对象在支委会讨论之后,支部大会讨论表决之前进行公示;拟转正对象在预备期满、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支委会讨论之后,支部大会讨论表决之前进行公示。期限一般为7天。

六、基层党组织要高度重视群众所反映的意见,有关党组织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核实。

属于反映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问题,由基层党组织派人调查核实;属于反映基层党组织的问题,由旗县(市、区)委组织部门或基层党委派人调查核实。线索具体的问题要及时负责地进行调查;无具体线索的问题要向群众说明不予调查的原因。调查核实后,对于存在一定问题的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要本着帮助人、教育人的原则,妥善地处理相关问题和相关人员,问题严重的,不予发展;有一定问题但不严重的,暂缓发展,继续培养教育;没有问题的,及时发展。预备党员问题严重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有一定问题但不严重的,延期转正,继续培养教育;没有问题的,及时转正。

群众反映基层党组织不按程序和标准发展党员的,经调查核实后,迅速予以纠正在,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

党纪处分。对于道听途说、故意歪曲事实、不负责任地反映问题和意见的有关人员,党组织要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政治与法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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