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利用实验室现有资源, 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实验室投资效益,更好地为实践教学服务,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校所有实验室资源归学校所有,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由相关院系专管,全校共用。
第二条 学校要不断优化实验室资源的配置,整合功能重叠的实验室资源,建立专门的共享平台,提高规模效益。
第三条 全校实验室必须承担校内相关专业的相应实验教学与实践教学环节,为不同专业提供同等的良好实验条件,统一安排实验课程和时间,并提供有关实验教学资料。共享共用实验室应积极开展实践教学研究,积极开放实验室,积极开发设计性、综合性和创新性实验。
第四条 共享共用实验室建设方案由相关专业共同提出,教务处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及学科发展方向进行审核。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协调构建实验室共享平台,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和开放实验室的要求,保障实验教学技术装备条件和环境条件的建设,并组织共享共用实验室使用的具体落实。工作程序为:
1.各院系如需使用共享共用实验室,在安排下学期教学任务时填写《包头师范学院共享公用实验室使用申请表》,经分管院(系)长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
2.经教务处审核后,将实验开设计划下达给共享共用实验室,并由实验室统一排定实验时间后直接通知学生所在院系。
3.学生所在院系将实验时间、地点通知实验学生,并督促学生准时参加实验,同时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4. 共享共用实验室不能满足不同专业开设实验课的要求时,由教务处、相关院系根据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协商解决,不得无故停开或缓开实验课。
第六条 共享共用实验室管理院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院系要指定专人负责,如因人为原因造成实验无法正常进行的,视为教学事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为加强共享共用实验室的管理,实验室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在每次实验结束后,认真填写《包头师范学院共用实验室使用记录》。
第八条对实验室资源共享与管理做得好的实验室,学校将给予表彰和鼓励,并作为今后实验室建设投资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